为进一步规范流程、简化程序、优化服务,按照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(核准)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》(发改办法规[2005]824号)精神,近日,经委党组会议研究,决定对委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职责分工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委内有关处室,能源局、铁航办:
一、根据发改办法规[2005]824号中明确提出“按照职责分工,谁审批(核准)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,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”的要求,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事项,统一归由专业处室(能源局、铁航办)在审批(核准)项目时一并办理,会签政策法规处。
二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采用不招标方式时,由政策法规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〉办法》出具主导意见,会签相关专业处室(能源局、铁航办)。
三、我委《关于印发<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>的通知》(内发改法规字[2012]1305号)同时废止。
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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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