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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编号: 145132
来信主题: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问题
提交日期: 2018-04-10
来信内容: 您好:
  我于2017年12月购买一部新能源汽车,购买后需在自己的车库安装充电桩,去电力部门咨询,对方回应尚无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政策,只能从自己家电表接电。由于呼和浩特市施行阶梯电价,居民日常使用尚能维持在阶梯电价的1-2档,但如果为新能源汽车充电,由于用电量较大,电价会达到最高档的0.715元/KWh。大大超出第一档的0.415元/kwh,高电价限制了新能源汽车使用。
  根据国家发改委《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价格[2014]1668)》明确说明:居民家庭住宅、居民住宅小区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,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。
  目前我市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仅为0.4270元/kwh。与电力网点沟通无效,盼贵处予以协调。
  
回复部门: 价格处 回复时间:
回复内容:

  您好,来信收悉! 经认真研究,现答复如下:1、关于蒙西地区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。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4〕1668号)精神,我委下发《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内发改价字〔2017〕1474号),明确了蒙西地区电动汽车充换电用电价格政策,对没有进入电力市场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220KV大工业目录电价,其他充电设施(包括居民家庭住宅、居民住宅小区等设置的充电设施)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的合表用户电价。2、关于分表计量电动汽车用电。已与内蒙古电力公司相关负责部门沟通,供电部门将尽快与您联系,并按照工作流程为您服务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